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对婚前或婚后双方承租的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对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另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对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