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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一方在国外的,如何处理离婚?

    发布日期:2020-10-19 10:53  浏览次数:

    配偶一方在国外的,根据国外配偶一方的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国外配偶一方是我国公民的。对方如果都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都没有争议的,可以选择登记离婚程序。即国外一方回国,两人一起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如国外一方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国,可在国外办理授权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担任代理人代为办理。此外,还要出具本人要求离婚的意见书,写出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都要经过当地公证人的公证,再交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领使馆认证,也可由我驻外使馆直接公证。
    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应到国内法院应诉。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回国,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2)国外配偶一方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可以选择在国外离婚,也可以选择在我国离婚。
    如果选择在我国离婚,只能适用诉讼离婚程序,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国外配偶一方如不能亲自到我国法院应诉,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但其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事馆认证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