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公民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和处分,也有权决定在自己死后把遗留的财产给谁或不给谁,其办法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写明遗产如何处理。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进行预先处分,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用遗嘱的形式,指定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称为遗嘱继承;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叫遗赠。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用遗嘱处理自己死后财产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形式,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的同意。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也不因遗嘱继承人或遗嘱受领人是否知道它的内容而使遗嘱的效力受到影响。还由于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人生前有权改变或撤销自己所立遗嘱。
(2)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遗产所作的预先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要求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设立遗嘱并产生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3)遗嘱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遗嘱是遗嘱人亲自进行意思表示行为,需要本人亲自作出,不能通过代理进行。因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立遗嘱。
(4)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设立。因为遗嘱的设立,关系到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和消灭,继承顺序的改变和遗产分配数额等等的改变,因此,法律要求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没有依照法定的形式或方式设立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5)遗嘱是死后的法律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归属等问题所作的预先处分,所以死亡前有权变更或撤销。因此,它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的条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按遗嘱的规定承受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死亡前,公证机关、遗嘱见证人、遗嘱代书人有义务对遗嘱内容保密。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前,无权了解遗嘱内容,更无权要求执行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