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继承中,法律赋予了遗嘱人一定的自由处分遗产的权利,如遗嘱人有权在所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之间把自己的遗嘱作等额或不等额的分配,还可以指明每个继承人具体可得到某种遗产等等。同时,法律对遗嘱人行使遗嘱处分权时,也作了必要的限制,即遗嘱人必须依法处分遗产,否则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两条法律规定都提到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两者是有区别的,继承法第十四条所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继承法第十九条所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在遗嘱继承中,享用依法取得“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遗嘱人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虽然其中某个法定继承人还未成年并且无劳动能力,或某个法定继承人无生活来源,但在遗嘱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已经成年并具备了劳动能力或该法定继承人已经有了基本生活来源,则不能再认为其“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虽然其中某个法定继承人具有劳动能力或某法定继承人有基本生活来源,但在遗嘱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或由于某种原因处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状态,则应视为“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并且,只能在法定继承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下,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人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为该法定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如果遗产数额很大,则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份额就很小。如甲某死亡,留有遗产上百万元,甲某生前留有遗嘱将全部遗产赠给国家,但其子女中有一人尚未成年,如果遗产数额很大,则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属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从遗产中分出适当的必要份额(如几万元)作为生活费用。
如果遗产数额很少,则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就必然较大。如甲某死亡,留有遗产上万元,甲某生前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给其好友,但其子女中有一人尚未成年,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则依法从遗产中分给其子女的数额就较多,如遗产总额的大部甚至全部。
如果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遗嘱是否有效,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遗嘱人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但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之一,但分给他的遗产份额没有达到“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部分无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其他遗嘱继承人从遗嘱人指定给他们的遗产份额中分出一部分以补充该法定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中指定该人作为遗嘱继承人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指定其他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全部遗产,那么该遗嘱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