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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发布日期:2020-10-19 11:23  浏览次数:

    遗嘱人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在遗嘱的形式、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遗嘱人在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下列三种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由于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自身的法律行为尚须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本人当然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见证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涉及到继承遗产的切身利益,是遗产的直接受益人和利害关系人,本人当然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指这两种人的亲属等。由于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往往很难作出公证的见证,难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因此,继承法规定,他们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综上所述,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那么,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除开上述人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