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
目前劳动制度处于转轨变形的过程中,有的是根据国家计划招用的职工,有的是聘用的,有的是有合同的,有的则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这使得劳动关系一方面十分复杂混乱,难以统一规范,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调整、保护。另一方面,又制约了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流动,使劳动力市场难以建立,迟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市场条件下,劳动关系出现了企业化的变化,即国家不再直接干预具体的劳动关系,只进行宏观调控,制定规则和标准,而且是最基本的、最低标准,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进行。从劳动关系的客观现状看,劳动者仍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关系完全市场化、企业化,则使用人单位权利变得较大,劳动者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一是缺少具体的标准,如工资、工时等完全可能只凭经营管理者的主观意志随意决定。二是劳动关系本身不仅仅是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且是存在着被随意解除的危险,即被企业随时辞退。三是无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协议,没有书面证据,发生纠纷时没有维护的依据,一般也只能按法定标准来裁决,而法定标准是比较低的。
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有言在先,协商好所有的权利义务问题,并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确认下来,从而保证、督促双方严格遵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使发生纠纷也有据可查,以便仲裁机关、法院公正裁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