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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长、经理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19 11:46  浏览次数: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签字,而厂长、经理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带来了职工的一种思考,即我们是厂长、经理招用的,得服从厂长经理的领导管理。厂长经理是用人单位的主人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有部分职工认为劳动合同制度损害了企业原有的职工是企业主人翁的认识,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下降了。这种认识也是不正确的。
    首先,我们说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与厂长经理建立劳动关系,除非该用人单位就是厂长经理的私营、独资单位。一般来说厂长、经理不过是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的所有者与职工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这并不表明劳动者就成为了厂长、经理的雇佣劳动者,其地位下降了。事实上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地位,也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并不表明谁强、谁弱,而是平等协商。
    其次,一般情形下厂长、经理也是企业职工中的一员,只不过其地位、职责特殊,承担着经营管理的责任。厂长、经理有些就是从普通的职工推选产生的,有的是被聘任的,有的则是委派的,无论哪种情形,厂长经理从事的经营管理工作也是一种劳动,也要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厂长、经理的劳动关系建立与普通职工有所区别。即厂长、经理是与设立该用人单位的部门、单位、个人建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部对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答复: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即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若是由职工推选产生的厂长、经理,则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签订劳动合同。
    显见,厂长、经理并不是特权阶层,一般来说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是劳动者。只不过其劳动关系不是与其所要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建立,而是由授权管理的部门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厂长、经理再代表其负责经营管理的用人单位与一般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厂长、经理不是不签劳动合同,而是与授权部门签订,因此,厂长、经理也要签劳动合同,只不过与一般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层次不同。当然在内容上也有较大不同,如其职责为经营管理,其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其工资待遇因其承担责任较大而较高等等。但这也是按劳取酬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对于厂长、经理只能依法聘用、依法管理,不能任意为之,因此不能由此得出职工的地位降低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受损害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