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经营企业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产物,为搞活企业、充分发挥企业的潜力、积极性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有些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出现了一些问题,即缺乏有效监督,承包者、承租者滥用职权,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对此一些职工深感其权益缺乏有效保障。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租赁、承包经营企业的职工十分担心租赁、承包经营者是否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签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障。
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租赁、承包经营企业的性质。租赁、承包经营只是企业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以此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水平,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也不意味着租赁、承包经营企业就是租赁者、承包者的企业了。租赁者、承包者只是依照租赁、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使职权。因此我们说,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的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方面也没有变,是该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租赁、承包经营者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因此,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必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方仍然为该企业,而不是租赁、承包经营者。
在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的企业,有时租赁人、承包人仅对企业承担经营责任、经济责任,而对其他方面如企业的结构、劳动人事管理、职工保险福利等则不承担责任,而且租赁者、承包者也不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承包经营企业的职工应当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一方的代表应为其法定代表人。但若租赁、承包经营者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租赁人、承包人可以作为代表也仅作为企业的代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租赁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代表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与出租方、发包方充分协商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订立劳动合同,特别是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由任意辞退原出租方、发包方的职工。对租赁经营者、承包经营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