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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19 11:51  浏览次数: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继续深入,合资企业发展很快,另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份制企业也是增长的趋势。这种企业制度的变化,必然也给企业的劳动关系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合资企业情况多种多样,若企业完全与外资合资,原企业已完全转为合资企业,这时在适用劳动法方面,合资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然而,有的企业是部分合资,原企业仍然存在,这时就出现了在合资企业中工作的职工身份有可能不同的情况,即有的职工直接转人合资企业或合资分厂,成为合资企业的正式职工,与合资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与原企业不再保持劳动关系。也有一部分职工,是由原企业派到合资单位去工作的,但附有一定条件,即当合资企业不再雇用时,仍由原企业接纳,这应当说是一种不规范的用工制度,有的与合资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有的则没有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部的有关配套规章规定,这类职工应当与合资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般说来在合资企业工作的待遇是较高的,故此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但由于这类情况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因此在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还应给这部分职工一个选择的机会,即或者回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以劳务的方式进人合资企业(但得合资企业同意),或者与合资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在合资企业中还有一部分职工,主要是管理人员,是合资的中方依照合资协议派到合资企业工作的,这部分职工并不是合资企业的雇员,而是派出单位的正式职工。这种情况下,在以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应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规定的精神办理。即:“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这一规定表明,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若与派出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原单位应与这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认可这些职工为本单位职工,在合资企业、股份企业终止、解散或辞退该职工时接纳这些职工。而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应当明确相应的待遇,包括职级、工资、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这些待遇的具体支付可以由合资、股份企业支付(但在这一问题上必须由派出单位与合资和股份企业在合资协议、股份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也可以由原派出单位负责支付。无论由哪一方以什么形式支付,职工与派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劳动标准、条件必须保证其实现,这一责任在于原派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