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用人单位中有一些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于不能继续从事生产工作,经用人单位同意而请长期病假在家休养,一般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还支付一定的生活费。这种情况大都出现在国有企业中,因为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度,虽然职工因病已不能从事生产劳动但用人单位仍然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所以出现了职工请长病假的情况。
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医疗期满后职工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通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可以推出,在实施劳动合同制时对于长期请病假的职工可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表明,国家对于病弱职工是给予特殊保护的。这些职工与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享有医疗期的待遇,医疗期届满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里所说的是固定工,这些职工为企业做出过贡献,且其医疗保险完全由企业负责,个人工资中并不包含这一内容,因此,即使患病不能上班企业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实施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进一步关注自身的利益,对于患病请长假的职工自然不愿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其理由是这部分职工已不能从事劳动,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也可以解除,所以不如不签。

并非所有请长病假的职工用人单位都得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必须是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若在请长病假期间职工已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或虽未就业但职工已与原用人单位脱离了关系,或者是已退休的,用人单位无需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与请长病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应作相应变更,主要是明确双方有劳动关系,其次是明确患病职工的待遇,而对工资、工作岗位、工时等问题则可以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