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不得随意变更、终止,而应严格履行。然而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是职工违约,不能按合同约定从事生产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违反劳动纪律,有的甚至擅自终止劳动合同,另谋高就。这一切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是用人单位违约,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擅自延长工时,随意处分职工,甚至无理解除劳动合同,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无论哪种违约情况都会使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损害对方的利益,也影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妨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社会也带来了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都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做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赔偿规定。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这种法定违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也无需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约定的违约责任,完全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的需要程度、竞争压力、岗位的特殊性质等因素决定。因此,很难说哪些方面可以约定,哪些方面不能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多,职工方提出的少。因为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职工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用人单位大多也是就劳动者的培训费用问题做出约定。劳动部对此专门指出: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此之外诸如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应退还用人单位分配的住房等等均可约定。但是应当注意,约定的违约责任也要符合有关规定,不能违反公平的原则。如培训费的违约赔偿问题,劳动部规定: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应当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