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的这一规定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协商确定试用期。但是否约定试用期只能由双方协商,不得强迫。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属于选择性条款。
所谓试用期是指在协商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双方约定,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建立时,在一定时间内双方有权解除这一劳动合同。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也市场化,企业用人、职工择业均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然而,面对众多的企业、面对广阔的劳动力市场,哪些企业适合于这一劳动者,哪个劳动者是企业的合适人选,双方均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会使企业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劳动者就业大多希望能签订长期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然而劳动者又会担心企业的情况不象预期的那么理想,若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建立了劳动系就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也存在类似的担忧,企业也希望职工队伍稳定,签订相对长期的劳动合同,但也担心职工没有企业所要求的技能、水平。对于这种情况必须给予重视,否则会对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签订后,有一段时间相互了解、适应,若认为满意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认为不理想则有机会解除这一劳动合同,双方重新进行选择,以利于建立和谐、稳定、良好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但一经约定试用期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此企业与职工必须有明确的认识。(1)试用期一经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论试用期的约定是由谁提出的。(2)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3)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试用期关系十分重大,约定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虽然是正式的,但是不稳定的,劳动关系随时可以终上解除。因此,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慎重对待是否约定试用期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