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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收取抵押金?

    发布日期:2020-10-19 12:20  浏览次数: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为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不仅劳动者希望能够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一般用人单位也希望劳动关系稳定。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者不愿、不能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有的采取提高相关待遇的办法,有的则采取了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办法以制约劳动者。
    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当是平等协商进行的,不能强迫。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应当依法进行。若有违约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侵犯职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万式进行。
    对此,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安部曾明确作出规定,并多次重申,禁止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以此作为履行劳动合同的保障。
    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一次重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全、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