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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单方义务及内外有别的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19 12:23  浏览次数: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劳动法要求必须平等自愿、合法进行,否则劳动合同无效,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地依法办事,有的则采取一些手段规避法律。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利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买方优势,强迫劳动者订立单方义务性的劳动合同,即霸王合同。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合同条文,其中只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对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不仅不规定,有时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应承担的义务。如生死合同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期间的病、伤、残、死亡完全由劳动者自己负责。在表面上这种合同也是平等、协商、自愿的。但实质上是违法的。劳动合同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义务相一致平等承担的内容,享受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义务的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单方承担义务的霸王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如果说上述形式的劳动合同违法性质表现尚属比较直接的,还有的企业则采用大小两个合同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签有一个十分原则的、完全合法的劳动合同,有些甚至全厂统一的格式。在这一劳动合同签订后,再与职工订立企业内部的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在这些补充协议中,则对劳动者广泛地限制,非法管理,有的规定甚至直接违背了法律规定。但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拿出来的是一纸大合同,即原则性的格式合同。内部补充协议则只对职工使用、密而不宣。对此,我们认为,劳动合同可以就任何问题协商,也可以修改、补充,就合同未尽事宜作出补充协议规定是完全可以的。这也就要求,补充协议也必须依法协商签订。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不能随意行事任意而为。违法的补充协议则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样可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