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显然,这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或者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起,劳动关系就正式建立。
然而,在劳动法颁布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许多劳动合同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有的地方则规定不进行鉴证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我国目前对劳动合同的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鉴定,并予以证明。劳动合同的鉴证包括以下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特别是签订动合同职工一方是否年满16周岁;
(2)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3)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是否有欺诈、威胁的情况;
(4)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文字、数据表达是否清楚。
劳动部对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这里清楚表明,劳动合同可以进行鉴证,但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手续,是否鉴证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尤其不能强制鉴证以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的备案是劳动合同管理机关及工会组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依法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活动,它不同于鉴证,不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而只是保存备查。在备案前发现有不合法的情况,有权拒绝备案而要求当事人纠正。劳动合同备案也是实现国家对社会劳动力的统计、流向指导等宏观管理所必需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的备案,除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向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