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在劳动法第十七条中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再就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两项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是允许变更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这主要是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增加或者取消。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新达成的协议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守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