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待遇,同时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寻找新的工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间,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若享受失业救济金期满仍然未能就业的,则只能领取社会救济。
对于年轻职工这方面压力并不是很大,但对于年近退休的老职工而言,问题是很大的。此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已年近退休,再令其失业,以失业救济金为生是不合适的,况且失业救济金不是福利待遇,而是为鼓励帮助失业者再就业而设立的,老职工年近退休再就业的可能性较小,应当特殊对待。
劳动部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5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即提前退休、退职。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就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年近退休职工的安置规定则更直接,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而无须一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劳动部也规定: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全。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