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依上述条件依法终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义务。
劳动合同终止后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不再建立劳动关系,一是双方延续劳动关系。做为前一种情况,双方没有任何关系,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若是后一种情况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则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与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相同,这仍然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方可签订。若一方希望续订,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劳动合同不能续订,劳动关系不能再延续。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的续订。
若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种事实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罚,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责令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但事实劳动关系能否形成以劳动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必须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