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平等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平等自愿地协商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解除。二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无论哪一方提出都要经过平等自愿协商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哪一方提出的其后果是不同的。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者不存在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一般而言是已有较好的工作岗位选择,或者较好的生活来源,因此,国家、社会无需给予其失业待遇。因为其属于自愿放弃现有的职业。另外,对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合同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其后果与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决的后果不同。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职工是被动的失去了其工作岗位,面临着生活来源存在困难的局面。对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在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劳动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接受失业救济金及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再有就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的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