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格意义上讲,专指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了社会危害,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即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附加刑。
然而劳动法中所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从广义上而规定的,指劳动者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未必就被人民法院处以刑罚。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可能因其有自首、揭发检举等从轻情节,或不够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或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劳动法中所说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劳动者虽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可以从事工作,但用人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动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显然,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已失去了人身自由,无法到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