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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对无过错的劳动者什么时候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19 12:39  浏览次数:

    在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得劳动合同难于继续履行,法律上允许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之所以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为了使劳动者本人有所准备,保护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这些情况是: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病未痊愈或者病虽痊愈但劳动能力下降,劳动合同中原来规定的工作内容已不能完成,用人单位又另行为其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不能从事该工作,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有的职工在正式录用后,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也有的企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了新的技术和要求更高的设备,有的职工经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情况,用人单位拆迁,用人单位某一流水线停止生产,劳动者都无法再履行原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合理的替代方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变更,或劳动者无理造成变更协议达不成,用人单位已尽到职责,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全、补助费、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