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应当说是十分不幸的事情,这将使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要目的就是使用职工的劳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难以继续,理论上讲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劳动关系又不同与一般经济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性、稳定性。因此,在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时,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职工一定的医疗期,使职工进行治疗、康复,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出现。
因此,用人单位能否解除非因工致残或患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分为医疗期内和医疗期外两种情况。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指出:企业职工非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就有可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在濒临破产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一般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但是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是简单的终止劳动关系,而是应给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使其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协商解除。
企业职工非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