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提出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协商提出解决困难的办法或者裁减人员的方案;确需裁减人员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当企业资不抵债时,就有可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在宾灵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企业为了重新获得生机,往往需要精简机构,减少冗员,调整企业结构,否则企业将难以再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赋予企业裁减人员的权利,有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最终发生企业破产的后果。因此,赋予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裁员的权利是必要的。
企业处于濒临破产整顿期并不是由企业决定的,只有企业资不抵债企业正式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经申请破产企业要求债权人同意,暂不宣告企业破产,而给予其一定的整顿期,使其有可能起死回生。最后经法院认可正式宣布该企业处于濒临破产整顿期间。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只给职工发生活费,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不辞退职工难以继续生存,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同前面的情况一样,劳动者也是没有过失的。为保证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增强企业的活力,赋予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裁减人员的权利也是十分必要的。
同样,企业不能随意以生产经营状态困难为由解雇职工,企业是否处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状态,确需裁减人员,要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标准,并审核批准。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必须对用人单位在这些情况下裁减人员予以必要的制约。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共同协商解决困难办法或者制定裁减人员的方案。对于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为了保护这些被裁减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这些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