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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发布日期:2020-10-19 12:42  浏览次数:

    为了解决企业的困难,使企业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有可能、有机会起死回生,使其轻装前进,对企业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不裁减人员难以维系的,劳动法规定,允许用人单位,即企业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解决一部分人员的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裁减人员大多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也有的是市场竞争造成企业困难从而濒临破产,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历史上的体制问题造成的冗员过多,不裁减人员企业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的。无论哪种情况,劳动者本身并没有过错,被裁减是为了企业的整体利益,作出了牺牲,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职工是无辜的,是不幸的,因此,被裁减的职工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帮助。
    首先,被裁减的职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全。
    其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获得帮助。
    再次,被裁减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有权领取失业救济金,就业帮助。
    最后就是,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最后一项规定尤为重要。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时,劳动者作出了牺牲,被裁减。这一代价可能会带来企业的重振、恢复生机。不仅仅没有破产而进人了正常状态,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招用新的职工。这时就必须对被裁减的职工优先录用。一方面这将体现公平的原则,给被裁减职工一种精神上、价值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少数企业以裁减人员的合法形式,进行排斥异己,任人唯亲的现象发生。使企业经济性裁员符合其初衷,达到应有的目的。其实,用人单位裁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有助于强化企业的凝聚力,被裁减人员也熟悉本企业情况,对企业也有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