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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9 12:44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其目的是要强化合同意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便于双方监督、履行,便于有关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便于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使之成为了要式法律行理。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使之成为了要式法律行为,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何时终止,终止的理由,以便于对方了解情况并据此采取相应的行动,若理由确实充分,法律依据准确,对方也不会无事生非,而依此去领取失业救济金,去寻找新的工作。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意,可以以此书面通知为凭据,由有关部门进行分析、鉴定、处理,或以此为根据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仅凭口头通知则会使劳动关系何时终止,因何终止不清,影响劳动关系的界定,无法及时、公正地处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争议的对方也无法向仲裁委员会、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办理相应手续,还应在法定情况下,提前通知。劳动法规定除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除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是为了使劳动者有一个了解情况、申辩的时间,使劳动者有一个适应的阶段,使劳动者有时间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使劳动者有机会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提前30日通知也可以以提前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的方式进行,但也要进行书面通知。一般应当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法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书面通知。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目的也是使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有所准备。或申请仲裁,或寻找新的劳动者,不致因劳动者突然解除劳动合同,使生产工作中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则无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