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主要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作用表现在多方面,如使劳动者明确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关系已被终止;使劳动者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理由和依据并有时间就此进行交涉、调解。在确实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让劳动者有时间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等待遇的手续,使劳动者有时间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提前通知劳动者,这时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而是应当在30日后解除,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劳动者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一切待遇。因此,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主要的是使劳动关系的终止不至太突然,使劳动者有一个接受、适应、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过渡阶段。
然而,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虽保持着劳动关系,享受相应的待遇,但劳动者毕竟还要提供相应的劳动,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对此有的用人单位提出,能否以提前发1个月工资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无心继续从事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而又没有时间全心投人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对用人单位而言已不好管理,关系十分尴尬,而对劳动者而言又不能有充足的时间去办理有关事项。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以提前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而替代提前30日通知,对劳动者是有利的,即领取了工资又不用上班,而有充足的时间办理有关事项,因此应当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