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19 12:51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在这一规定中虽然允许解除患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的,换言之,在医疗期内不能工作的不属于这一范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另外还规定,医疗期根据本人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弱者的特殊保护。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凡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均不得解除。
    首先,这一禁止解除规定不适用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一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这时又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即使其在医疗期,用人单位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解除劳再有,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最后,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即允许在医疗期内医疗已经终结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且经鉴定为伤残一至四级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