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因此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
但是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又不是不可解除的。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约定终止条件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都属于双方自愿解除。还介绍了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那么,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回答是完全可能的。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这一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此有些用人单位感到困惑,因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严格按法定条件进行,且还有禁止性条款,而劳动者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同,这样规定是不是错了,或者不合理。
这一规定并没有错,原因在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性,即平等协商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后,劳动者虽然提供的是劳动力,但由于劳动力是依附于人身才存在的,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因此,劳动者必须加人到这一用人单位中,服从其领导、指挥。这种人身性也决定了劳动者若不再想维持这一劳动关系时,无法以法律强制力来强制其履行。如劳动者不想继续进行原从事的财务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无法强迫,法院也无法强迫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尤其是脑力劳动成份越来越多的今天。若真的强制其劳动本身就违反了宪法及有关法律,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所以,当劳动者不想继续工作时,劳动关系只能解除。
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直接的条件,除程序上要求提前通知外,实质性条件一个也没有,但是在其背后是有较强的制约的。其一,劳动就业压力之大是制约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其二,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已表现出或已直接规定,不招用多次“跳糟”人员,这将对劳动者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较大制约;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即法定责任的承担。劳动法是不提倡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虽然没有禁止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会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劳动者来取代,由此带来生产中断、延误等损失,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对收人并不高的劳动者而言是十分重大的,从而也就起到了制约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