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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0-19 13:01  浏览次数:

    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以使劳动关系双方有一个了解、考察的过程,在试用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对对方作出选择作出最终的决定,即继续履行这一合同,还是解除这一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的职工提出,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要提前通知,这样不是延长了试用期吗?这一问题是很重要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依据劳动法的第三十一条,而是依据劳动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一权利与用人单位是对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也不给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
    然而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也反映了劳动合同人身性带来的特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需提出法定理由既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还附有一条件,即“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就出现了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部明确答复按《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还存在在试用期职工确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但用人单位没有发现或没有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还能不能解除的问题。按劳动部的规定,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对职工也适用,不能在试用期后,提出试用期内的问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