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是能够自觉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即使发生争执、分歧也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有的用人单位采取了错误的手段,甚至违法的手段。有些用人单位以打写职工作为管理的手段,有的则以开除、扣工资等威胁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尤其是为了追求利润而让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经常出现强制、威胁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则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管理职工,如搜身、封闭工作场所、扣押身份证件等等。以上种种表现都是不合法的,属于强迫劳动范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劳动者可以分别情况作出处理。若情节轻微、性质不是很恶劣的,劳动者应当向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责令其改正。若情节严重,使劳动的人身自由、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就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性质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显见,国家是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