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接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包括了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包括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条件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情况。简言之就是劳动者工资收人没有保障、生命安全无保障。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是为了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并要求用人单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是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因此也是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若用人单位在这两方面出现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违反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这样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仅仅是有权解除这样的劳动合同,而且是不用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这样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这一劳动合同,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