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的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指,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首先是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随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原因在以前的解答中已作了分析。
其次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相反,对于劳动者非法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令有严重过错的劳动者赔偿损失。
再有就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由于其人身自由已遭到限制,无法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已经事实上终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这样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实施了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无需再对其给予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部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