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都应由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进行。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即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上还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劳动者依法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若由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即已经有了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协商解除这种劳动合同时出现的一种情况。如果是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而是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进行协商时,无论哪方拒绝达成协议,不考虑建立这一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存在给对方支付经济赔偿的问题。
然而,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这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中的固定工,国有企业中的原合同制职工则不享有此项保护。另外这项规定限于企业的富余职工。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既存在着职工担心与企业签不上合同的情况,也存在着企业担心与职工不能就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况,尤其是企业短缺的技术水平高的职工。也正是因此,劳动部特别指出,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情况,这些固定工原本就有劳动关系,现在是要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加以改造,为保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稳定,也保证这些固定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双方尽量保持原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平稳过渡。
然而,国有企业又确实存在富余人员问题,与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而言的确是有困难,但为保持社会稳定,为大局的利益,要求用人单位与富余人员也得签订劳动合同,认可这部分人员也是企业的职工。若富余人员主动提出不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不再签劳动合同,当然是件好事儿,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此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无可厚非的,况且《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此也有规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不能类推成为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给予其经济补偿。只有已有劳动关系的固定工才有可能享受此待遇。这事实上相当于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只适用于企业的富余职工,在岗职工不享受此待遇。再有,即使符合前两项条件,还得经过企业同意,才有可能获得此项经济补偿。至此才可以说,固定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获得企业给予的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