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涉及很多方面,如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等等。
无论哪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用人单位都要对因此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损失范围、标准按下列规定进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人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上述规定中的25%的赔偿费,并不是对劳动者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应当100%的赔偿。这25%的赔偿费是在实际损失全部赔偿的基础上,再多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费。相当于经济合同纠纷中的一种惩罚性约违金。因此,25%的赔偿费是具有惩戒性质的,与经济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