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集体合同是指,虽然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集体合同。无效集体合同又可分为全部无效集体合同和部分无效集体合同。全部无效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属法律和政策禁止的行为。在现实中,全部无效集体合同不多见。部分无效集体合同是指,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集体合同。
那么,如何确定无效集体合同呢?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确定:
第一,认定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在我国,集体合同主体主要是企业行政和企业工会法人。这里的企业工会法人是指,凡是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建立的企业工会基层组织。而其他未按工会法的要求而成立的工人团体就不具备集体合同主体资格。企业依法经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批准成立,并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资格凭证的,就具有集体合同主体资格。
第二,认定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中对我国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凡是不符合该程序规定而订立的集体合同也为无效集体合同。
第三,认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即确定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认定集体合同是否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依法负责集体合同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