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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如何?

    发布日期:2020-10-19 13:29  浏览次数: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未涉及的,对劳动者和企业都适用,都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应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应随之变更。
    关于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在集体合同发展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三种不同的见解。第一种观点是,不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当事人若无遵守集体合同的意思表示,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及其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效力。第二种观点是,承认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及其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合同违反集体合同的某些规定时,凡劳动合同当事人有变更集体合同特别约定的,集体合同对特别约定部分不发生效力。否则,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目前,在多数国家的集体合同立法中,大都规定了类似第二种观点的条款,并同时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条件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