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国中,集体谈判的主体是两大方,即工会与雇主,或确切地说是工会组织与雇主组织。
工会获得谈判资格并成为谈判的主体要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即得国家法律的确认,才能以合法身份参加集体谈判,并得到谈判对手的承认。工会组织取得合法身份的基本程序是向官方机关或法定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然后得到批准和确认。(2)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并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雇员的利益。(3)具有参与谈判和订立与实施协议的行为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会组织还可以按照企业、行业或产业、地方乃至全国逐级建立。
在集体谈判中雇员的代表是工会,然而工会不是唯一的代表性组织。在欧洲的一些国家中,工厂委员会是企业、工厂、车间各级雇员的主要维护者。虽然,工厂委员会与工会联系紧密,但工厂委员会仍然根据法律的授权而独立于工会组织。欧洲有些国家的工厂委员会越来越多地参与集体谈判活动。工厂委员会,是在工厂或车间一级的劳资联合组织,由劳资同等代表组成,处理有关业务的问题。虽然工会与工厂委员会的职能有些重叠,但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工会是志愿性机构,而工厂委员会则是由法律授权,或是工会和雇主协会联合会集体协议的结果。工会的领导人是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的。而全体雇员不管是不是工会会员都无权投票选举工厂委员会。工厂委员会有两个职能。一是传统职能,即促进劳资双方的合作;二是代表并维护雇员利益。工厂委员会的第二个职能越来越突出。有些国家的工会试图代替工厂委员会,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大可能。
雇主是集体谈判的另一方主体。在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中,雇主作为资方代表成为谈判主体的一方。有时,雇主也会指定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代表出面。在日本,企业一级的谈判提倡由资方的最高领导人亲自出面与劳方代表进行谈判。如果雇主委托第三者作为谈判代表,则被视为缺乏谈判诚意。
与工会组织相对应,雇主也通过组织形式壮大自己的力量,如产业雇主组织、行业雇主组织等。在有些国家,企业雇主作为谈判主体参加谈判的情况较多,如在日本;而在另一些国家,行业或产业一级的雇主组织作为谈判主体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在欧洲诸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