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劳动法以及部颁规章《集体合同规定》,我国集体协商的议题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因此,我国的法律对集体协商的议题没有特殊的限定。
但在有些国家,集体谈判的议题是受到限定的,如美国。美国集体谈判的议题被分为三类:第一,强制谈判的议题,包括直接涉及有关“工资、劳动时间和其他的劳动条件”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二,允许谈判的议题即双方一旦表示愿意就可以提交谈判的议题,但如果有一方拒绝这些议题,也是允许的。第三,非法的谈判议题。在集体谈判中,如果某一方提出要谈非强制性的议题,而另一方不愿意就此议题谈判,则提出方不得坚持,否则为违法行为,所要坚持谈的议题称为非法谈判议题。对集体谈判议题进行限定,就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什么议题是必须协商的,什么议题是双方可以协商的、什么议题是不能由一方坚持协商的。
还有一种对集体谈判议题的限定形式,即在国家的劳动法律中规定集体谈判“必须”包括的内容,如卢旺达劳工法,法国劳动法典等。
从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政府倾向于让谈判双方决定谈判的议题。但政府有时通过限定集体谈判的议题来干预集体谈判。例如,政府可以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将工资问题作为国家的收人政策问题,而不是集体谈判所能确定的议题。还有时,如果谈判双方僵持不下,需要由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决定集体谈判的议题,以解决双方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