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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哪些劳动防护用品?

    发布日期:2020-10-19 14:14  浏览次数: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也不一样,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对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对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分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对于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对在高处作业工人,应当提供安全带;对电气操作工人,应当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对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晒、防雨的用具;对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应当提供御寒用品;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当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更与职工的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特种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七类:①头防护类;②呼吸器官防护类;③眼、面防护类;④听觉器官防护类;⑤防护服装类;⑥手、足防护类;⑦防坠落类。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
    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安全卫生性能、使用条件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当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检验及报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