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国家明确规定,凡被确认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发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具体的职业病患者待遇根据职业病的种类及程序确定。如对于矽肺病人,首先调换轻便工作,且不降低原来的标准工资。脱产休养1年以内的,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1年后,二、三期矽肺病人按原标准工资90%发给。有的矽肺病人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患者,按原标准工资的60%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二、三期矽肺病人,按90%发给。患二、三期矽肺离职休养的职工,如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