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职业病患者待遇,包括因职业病致伤残的,享受工伤保险的全部待遇,包括治疗费、医药费、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及康复治疗等等。若轻微的则要调整到其他轻松岗位,但工资不变,且可以享受医疗、疗养等等待遇,确定为职业病的,其待遇要长期享受,这一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患职业病的职工要变动工作单位,对其职业病待遇必须协商处理的。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人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上述规定是在1987年做出的,1988年正式施行。在这一阶段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将职业病待遇问题也做了规定,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情况不同,故在执行职业病患者待遇及终止、变更劳动关系后待遇如何落实需结合本地的具体规定执行,发展的趋势是通过工伤保险统筹(包括职业病待遇)解决这一问题。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也有义务监督检查职业病患者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交涉,直至支持、帮助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