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国务院在1989年、1991年分别颁布实施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处理伤亡事故的法律依据。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死亡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工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认真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轻伤、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国家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及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危害而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的统计是国家统计资料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制定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准确地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为使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科学化、标准化。劳动人事部于198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三个国家标准。通常事故的统计分析采用文字分析、数字统计和图表统计分析三种方法。从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中,可以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地区和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问题,从中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确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控制危险因素,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使广大职工接受教育,汲取教训、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