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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负责任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0-10-19 14:21  浏览次数:

    劳动制度改革给予了企业用工自主权,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均需双方协商确定。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加之有些职工缺乏合同意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明,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有的则规定给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是违法的、无效的。
    用人单位与职工有协商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的自由,但这一自由是有限度的,即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不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对此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在订立对工伤事故不负责任的条款时,无疑是强迫性的。违背了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规定对工伤事故不负责任是无效的。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依法报告、处理,承担全部法定责任。否则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