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应当及时报告并由有关部门、机构进行确认。被确认为构成工伤或职业病的,还要进一步进行鉴定,确定因工伤或职业病致伤残的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序。这些鉴定结论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及患病并不一定就是工伤或职业病,在发生了上述情况时,必须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调查分析确认是否为工伤或职业病。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者被认定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要对伤残等级、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伤残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职业病由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诊断,劳动者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若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上述争议是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及有关医疗诊断机构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的一方是具有一定行政性决定权的权威机构,他们与劳动者并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这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以解决,而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仍然持有异议,劳动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