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通知女职工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