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裁减女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实需要裁减人员。(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3)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将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的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6)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公平对待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