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女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相互考察和了解的期间,在此期间,女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女职工劳动的。人身自由是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用人单位采取非法手段强迫女职工劳动,女职工有权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女职工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劳动条件直接关系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取得劳动报酬则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直接目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支付女职工工资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