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权利,有的直接体现为女职工的权利方面,有的则间接从用人单位的义务方面得到反映。概括起来,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权利可以分为:(1)女职工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体现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女职工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次,女职工有权知道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女职工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和控告。(2)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女职工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保护的权利。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