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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日期:2020-10-19 14:3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和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女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女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方可安排其从事该特种作业。
    (5)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女职工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6)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并按照规定给予女职工法定的待遇和福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