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由此可见,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受到的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女职工在已婚待孕期间的劳动保护,即,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第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锭、砷、氰化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已丙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四,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第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